村组合并之后,旧村集体所欠工程款该由谁来付?
来源: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晋 1128 民初 831 号
村与村进行行政区划合并,是基层很常见的情况。很多人会产生疑问:村子合并之后,原来老村集体欠下的工程款债务由谁承担?村集体往来账挂账欠款能不能作为欠款证据?村集体没钱能不能拒绝偿还已经挂账确认的债务?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吗?村委会没有收入能否要求一次性付清欠款? 这起合同纠纷案例,对村组合并后的债务承继问题给出清晰裁判指引。
早年,原桥头村计划建设村级集体活动场所。2010 年 5 月,原桥头村和郁某达成口头约定,在组织部门无偿配套建设 90 平方米场所基础上,再扩建到 170 平方米。扩建部分按照 820 元每平方米计价。该项目总价款 139400 元,除去组织部门补助 63000 元,再扣除村里已经支付的 30000 元,还剩余 46400 元工程款没有结清,这笔欠款直接挂记在原桥头村集体往来账目当中。
之后当地开展行政村合并工作,原桥头村和东湾村合并,组建成为新的村集体。债务也随之一并归入合并之后的新村集体账务。多年过去,这笔 46400 元工程款一直没有兑付给郁某。
郁某多次讨要工程款。村集体一方表示,账目上确实记载该笔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村集体没有经营性收入,账上缺少流动资金,希望能够每年分期偿还 3000‑4000 元,慢慢还清,没办法一次性全部付清。双方对于付款方式谈不拢,协商陷入僵局。郁某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集体一次性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46400 元。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村集体对欠款事实、挂账金额本身没有否认,核心抗辩就是村集体财政紧张,没有资金,只同意逐年小额分期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桥头村因村组合并,权利义务由合并之后的新村集体承继。结合原村会议记录,以及峪口镇农经站留存的村集体往来账单,账面明确挂账未结工程款 46400 元,被告村集体自身对欠款事实、金额也予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工程款 46400 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确定被告应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即为终审判决。即便村集体自身暂无收入来源,也不能以此免除法定的债务清偿义务。
法官提示
行政村合并,旧村集体债务由合并之后的新村集体承继。 村组合并属于主体变更,不等于旧的债务直接消失,合并后的村集体要承担原来村集体对外的债务。
农经站备案的村集体往来挂账、村集体会议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村集体欠款的有效证据。发生工程、劳务往来,尽量留存会议纪要、结算单据、财务挂账凭证。
村集体没有收入、账上没钱,不能直接免除债务。 有无支付能力是执行阶段考量问题,不影响实体上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双方可以协商分期方案;协商不成,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一次性履行。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即生效,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只能走再审途径维权。
和村委会、村集体开展工程、劳务合作,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计价、付款时间,做好结算,避免只依靠口头约定,防止后续对账困难。
【案例来源】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晋 1128 民初 831 号 本文为普法纪实案例,个案裁判以在案全部证据为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