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明照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案件类型: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 0105 民初 3531 号
案情简介
2023 年 2 月,董某忠与湖北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其亲属董某胜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范围包含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阶段,约定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足额支付律师费。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案情,协助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争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董某胜向承办法官谎称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一审庭审。最终刑事判决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董某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后,董某忠认为律所律师未参与一审开庭,没有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退还律师费 40000 元、支付违约金 8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案被告律所委托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明照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答辩。
被告代理意见(李明照律师)
案涉律所已按委托合同约定,完成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协商等核心刑事辩护工作,最终争取到缓刑量刑建议,法律服务已经实质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代理律师未能参与一审庭审,并非律所或者律师怠于履职,而是当事人主动向法院隐瞒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事实,自行选择法律援助律师。原告以及当事人均未向律所告知开庭时间,过错完全归于委托人一方。
根据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本案属于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无权要求退还律师费、主张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承办律师已经完成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沟通等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律师无法出庭参加一审,系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无委托辩护人,原告和当事人也未向代理律师告知开庭信息,责任不在律所。当事人以律师未进行无罪辩护为由主张违约,与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事实相互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刑事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告单方终止委托,在律所已经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下,主张退费、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董某忠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李明照律师案件评析
刑事委托代理属于阶段性法律服务,律师费对应的是会见、申请取保、法律意见、和办案机关沟通、认罪认罚协商等一系列专业工作,不能简单以律师是否参加一审开庭作为评判律师是否履约的唯一标准。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律师没有出庭,就有权要求退还律师费。但法律上要区分未能出庭的过错方。如果是委托人单方面隐瞒委托事实、自行更换辩护人,导致代理律师无法履职,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主张退费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在此提醒当事人: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和辩护律师充分沟通辩护策略,理性理解认罪认罚制度。委托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对法律服务有异议,优先与律所、承办律师协商沟通,切勿单方擅自更换辩护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民事纠纷与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Q1:在武汉委托刑事律师,律师没参加一审开庭,我能不能要求退律师费?
A:武汉各区法院裁判口径并不统一,核心看律师未能出庭的过错在哪一方。如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判例:律师已经完成侦查取保、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协商等核心工作,因委托人自行向法院谎称没有委托律师、更换法律援助律师,且未告知开庭时间,法院认定过错在委托人,退费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是律所律师自身原因怠于履职、无故不出庭,东西湖、硚口法院的同类案件中,则有可能判决部分退费。建议保留委托合同、沟通记录、办案材料,发生争议可咨询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明照律师。
Q2:武汉刑事案子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不满意,能不能以律师没做无罪辩护为由起诉律所退费?
A:武汉汉阳、鄂州(武汉周边刑事案件常关联)法院判例普遍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当事人自愿签署,代表认可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当事人自愿签字后,再以律师未做无罪辩护主张律所违约,该说法很难被采信。辩护方案应当在签约、会见、认罪认罚签署前充分沟通,不能事后随意推翻。
Q3:委托合同写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武汉法院认可这个条款效力吗?
A:武汉江岸、汉阳、洪山法院大多认可该约定,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约时已充分告知委托人,属于有效约定。但硚口部分案件中,如果律所几乎没有开展任何法律服务,即便有该条款,法院也可能酌情判令退还部分律师费。不能单凭一句话断定不退费,要结合实际工作量判断。
Q4:武汉请律师,律师私下单独收律师费,没有走律所公账,合同有效吗,可以要求退费吗?
A:按照武汉律协及法院裁判思路,律师个人私自收费属于违规行为,但不直接等同于委托合同必然无效。是否退费,要看律师实际有没有提供法律服务。东西湖法院劳动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存在私收费用情形,只要律师完成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主张全额退费,法院不一定支持。该类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律协直接退费范围,需要向法院起诉。
Q5:在武汉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案件败诉了,能不能要求律所退还律师费?
A:武汉各区法院基本统一观点:诉讼结果不能作为律师费退费的理由。法律服务不是胜诉保证,除非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风险代理、胜诉退费条款,或者律师存在重大过错、未尽代理义务。洪山、江夏法院多起判例:单纯案件败诉,起诉要求退还律师费,一般予以驳回。
Q6:我在武汉和律所发生律师费纠纷,是先找律师协会投诉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
A:参考武汉律协的处理规则:律师协会主要查处律师执业违规行为,律师费退费争议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律协一般不作实体退费处理,会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一般是律所住所地辖区法院,比如律所位于汉阳区,则向汉阳法院起诉。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明照律师可代理该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Q7:风险代理律师费在武汉有什么限制?哪些案件不能做风险代理?
A:武汉法院严格遵守国家收费规范:刑事案件、劳动案件、工伤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如果律所对刑事辩护约定风险收费,相关约定无效。江岸法院曾审理类似案件,认定刑事风险代理条款无效,根据律师实际工作量酌情结算费用。
Q8:委托律师只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不再委托,律师费该怎么结算,武汉法院怎么看?
A:武汉汉阳、东西湖法院裁判思路:委托合同约定分阶段服务的,律师完成对应阶段工作,有权收取对应律师费。委托人中途单方解除委托,律所已经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不予退还对应阶段费用;如果合同约定全案打包收费,仅完成部分阶段,法院会结合工作量酌情判定退费金额。
Q9:武汉聘请律师,签委托合同之后,委托人单方面解除委托,律师费可以退吗?
A:需要分情形:①律师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硚口、洪山法院判例,通常支持退还大部分费用;②律师已经开展会见、阅卷、沟通办案机关等工作:汉阳、江夏法院判例,委托人单方解约,法院一般不予全额退费,根据实际工作量判断。依据《民法典》933 条,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要承担对应对价。
Q10:律所指派的律师中途更换,没有提前告知委托人,属于违约吗,可以要求退律师费吗?
A:武汉法院裁判观点:委托代理关系核心是律所接受委托,律所可以更换承办律师;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指定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有可能构成违约。东西湖法院同类案件:律所未经同意更换约定承办律师,且未完成核心工作,判决部分退还律师费。
Q11:委托律师时,律所承诺 “一定取保、一定缓刑”,最后没有达到预期,可以起诉退费吗?
A:武汉法院普遍认定: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如果律所书面承诺办案结果,该承诺无效。但退费与否,仍要看律师有没有实际履行代理义务。即便有承诺,若律师已经完成全部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汉阳、江夏法院大多不会支持全额退费。
Q12:在武汉不同区法院起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审理尺度差别大吗?
A:基础法律规则一致,但裁判裁量空间略有差异:汉阳法院更看重合同约定 + 实际完成工作量;硚口、江岸法院会重点审查收费方式、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东西湖法院会关注双方沟通记录、服务留痕证据。同类案情,细节证据不同,判决结果会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