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主要委托代理义务,委托人要求退还代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后,是否必须按照委托人的预期取得案件结果?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完成取保候审、审查起诉等阶段的法律服务,后续一审辩护因委托人自身行为未能继续进行,委托人能否要求律所全额退还律师费?

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董某忠因其兄弟涉嫌盗窃罪一案,与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产生律师服务费退还争议,随后起诉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退还4万元律师服务费,并支付8000元违约金。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明照律师作为被告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律师事务所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法律服务义务,一审阶段未能继续出庭辩护并非律所过错,原告要求退还代理费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某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案号:(2025)鄂0105民初3531号。

一、支付4万元律师费后发生争议,委托人起诉要求退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3年2月27日,董某忠因其兄弟董某胜涉嫌盗窃罪一案,与被告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由律所指派袁某、吴志峰两名律师担任董某胜的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约定律师服务费为4万元。

合同同时明确约定:

  •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履行律师职责;

  • 如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合同,应全部退还代理费;

  • 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 委托代理期限包括取保候审、一审终结、不予起诉等事项。

合同签订当天,董某忠向律所律师袁某支付了4万元。

此后,董某忠认为律所律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辩护工作,尤其对刑事案件一审阶段的辩护安排存在异议,遂要求退还律师服务费。

双方未能就退费问题达成一致,董某忠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要求律所退还4万元律师费,并支付8000元违约金。

二、律所提交取保候审及认罪认罚材料,证明已实际提供法律服务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事务所提出,合同签订后,律所已经指派律师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并非没有履行代理义务。

根据案件证据,2023年3月15日,董某胜取得《取保候审决定书》。

次日,董某胜通过短信向袁某律师表示,自己已经从鄂州市看守所出来,并对律师表示感谢。袁某律师回复,提醒其注意安全,后续如有情况及时联系。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袁某律师继续参与相关法律事务。

2023年6月21日,董某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载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具结书中,董某胜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相关内容,知悉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在自愿签署声明中签名捺印。

同时,袁某律师在相关文件中以辩护人身份签名,确认董某胜已经阅读相关告知书和具结书,并自愿签署。

随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中,也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律所据此认为,律所律师已经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提供了相应法律服务,并取得了取保候审及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结果。

三、一审辩护为何没有继续由原委托律师出庭?

本案另一个重要争议,是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原委托律师为何没有继续出庭辩护。

法院查明,董某胜在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法院陈述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

随后,华容区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某担任辩护人。

对于这一情况,董某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可自己曾向法院表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解释称,认为原委托律师没有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无罪辩护。

与此同时,原告董某忠也认可,在知晓法院指定律师及开庭时间后,没有再与原被告律所联系。

被告律所则认为,董某胜明知此前已经委托辩护律师,却向法院表示没有委托辩护人,导致律所律师无法继续履行一审出庭辩护义务。律所不存在无故终止代理的情况。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一审阶段律师未能继续出庭,并非被告律所无故终止合同,而是与董某胜向法院作出的陈述,以及原告、董某胜未及时告知律所开庭安排等行为有关。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以律所未完成一审出庭辩护为由要求全额退费的主张。

四、法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际提供服务是关键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仅根据最终刑事判决结果判断律师事务所是否违约,而是结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及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对律师服务是否实际履行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律所指派的律师已经在侦查阶段协助办理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认罪认罚相关法律事务。

对于一审阶段未能继续出庭辩护的问题,法院认为,系董某胜向法院表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原告及董某胜在知晓开庭安排后未及时告知被告律所所致,不能据此认定律所存在违约行为。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董某胜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载明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最终刑事判决确定的刑罚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致,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律所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刑事案件已经审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五、法院判决:驳回4万元退费及8000元违约金诉求

针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还律师费及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原告及董某胜的相关行为构成单方解除合同。原告以律师没有进行无罪辩护为由要求退费,与董某胜本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存在矛盾,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同时,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解除原因,法院认为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等规定,法院认定原告要求退还4万元律师服务费及支付8000元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5年7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董某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董某忠负担。

本案判决书载明,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仅介绍该案一审裁判结果,不对后续是否上诉及判决是否生效作未经核实的推断。

六、李明照律师代理律所应诉:合同履行与证据审查是争议解决重点

本案中,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明照律师作为被告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另一名代理律师共同参与诉讼。

本案争议涉及律师服务合同的履行、代理费退还条件、委托合同解除原因以及双方举证责任等多个方面。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证据:

  1. 委托代理合同: 确认双方约定的代理事项、服务范围、费用及解除合同条件。

  2. 律师费支付记录: 确认4万元律师服务费的实际支付情况。

  3.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沟通记录: 证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法律服务的情况。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情况。

  5. 刑事起诉书及判决书: 核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最终刑事判决结果。

  6. 法院送达及指定辩护材料: 查明一审阶段原委托律师未能继续出庭的具体原因。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法院判断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解除原因应由谁承担的重要依据。

李明照律师执业于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具有法学硕士背景,曾有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经历,业务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及其他民商事诉讼。

本案也体现出,处理律师服务合同纠纷,不能仅凭委托人对案件结果的不满意,就直接认定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具体仍需回到合同约定、实际服务过程、双方行为及证据材料进行判断。

七、案件带来的法律提示:委托律师后,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律师服务合同纠纷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解除合同,也不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后就当然可以不退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双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对委托人而言:

  • 签订合同前,明确律师具体负责哪些阶段的法律服务;

  • 了解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及具体工作安排;

  • 及时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案件材料;

  • 收到法院传票、开庭通知等重要法律文书后,及时与承办律师沟通;

  • 对代理方案存在异议时,通过正式沟通方式解决,避免因信息中断影响案件办理。

对律师事务所而言:

  • 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及律师服务内容;

  • 规范律师费收取及票据管理;

  • 妥善保存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沟通材料;

  • 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

  • 对委托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依法依约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说明,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需要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合同文本、收费凭证、工作记录、沟通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均可能成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案件信息

  •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案件案号:(2025)鄂0105民初3531号

  • 案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董某忠

  • 被告: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中隐名处理)

  • 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律师、吴志峰律师

  • 裁判日期:2025年7月17日

  •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李明照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14102676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492183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609号联合国际2001室

官网:https://www.qingwenlvshi.com/

本文根据(2025)鄂010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主体名称按照裁判文书隐名处理。本文仅作案件新闻及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其他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