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担保人签字引出的租赁纠纷:同样是签字担保,责任却不一样

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 0102 民初 4280 号 企业办公房屋租赁当中,很多人碍于情面,会在欠条、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不少当事人以为,只要签了 “担保人” 三个字,就要和债务人一模一样承担全额连带还款责任。只签担保人没有写明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房屋租赁债权转让之后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房屋押金该优先抵扣违约金还是租金?租赁合同里面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能不能同时主张?保证期间究竟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这起商事房屋租赁纠纷,厘清担保、债权转让、债务抵扣多个实务问题,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涉办公房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某大厦,最早由齐某乙、窦某对外出租。2021 年 4 月,出租方和某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96 平方米房屋交由该公司用作经营办公,合同对租金、水电物业费、违约条款一一作出约定。几年之后,这套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至某甲公司名下。

租赁过程并不顺利,承租方某乙公司开始拖欠房租。2025 年 3 月 19 日,双方对账,某乙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 2024 年度租金 120000 元,承诺当年 5 月 1 日前付清。王某在这张欠条落款担保人位置签下名字,但是欠条文字当中,没有写清楚他究竟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紧接着,2025 年 3 月 31 日,各方又续签半年期房屋租赁合同。这份新合同,特意写明王某为承租方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旧欠条、新合同,两份文书都有王某的担保签字,但是两份文件约定的担保责任,却并不完全相同。

半年租期很快到期,某乙公司依旧没有按时付钱。新旧两笔租金叠加,累计拖欠租金 220000 元,同时还欠下一笔物业费、电费合计 20488 元。多次催缴无果之后,原房屋产权人齐某乙、窦某把这 12 万元欠条对应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新产权人某甲公司,并且通过短信、线上平台,把债权转让、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文书全部发送通知给承租方某乙公司以及担保人王某。

拿到受让过来的债权之后,某甲公司一纸诉状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租方支付全部欠付租金、物业费、电费、违约金;同时要求王某对租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

开庭的时候,被告某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而担保人王某出庭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实际使用房屋的是某乙公司,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自己只是担保人,应当是在公司无力偿还之后才承担责任。同时,他还提出,当初租赁时缴纳的 17200 元设备押金,应当拿来抵扣租金;原告既主张了违约金,就不应当再另行计收逾期利息。

法庭围绕本案几大核心争议焦点逐项审理:

第一,同样是担保人签字,为什么一份是一般保证,另一份却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仅仅签上担保人,文书中没有写明保证方式,就推定为一般保证。也就是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要先对债务人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实在执行不到的部分,才轮到王某承担责任。而后面续签的租赁合同明确写 “连带责任担保人”,该笔债务就要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一个人,两份不同的担保文件,对应两种不一样的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转让之后,担保人还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吗?本案原债权人把欠条对应的租金债权转让,并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权转让,担保这种从权利会一并转移,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间,担保人依旧需要承担对应的担保义务。

第三,房屋押金,应当优先抵扣违约金,还是优先抵充到期租金?押金 17200 元,到底冲抵什么,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依据民法典债务清偿顺序规则,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押金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主债务租金,而不是优先抵扣违约金。抵扣之后,欠条项下 12 万租金扣掉 17200 元,剩余应付租金 102800 元,续签合同的 100000 元租金保持不变。

第四,租赁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还能不能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合同已经专门设置 20000 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就是用来覆盖逾期付款造成的全部损失,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重复主张资金占用的逾期利息。

综合全部案件事实,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第一笔租金 102800 元,王某对该笔债务,在某乙公司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某乙公司支付第二笔租金 100000 元,王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4、某乙公司支付物业费、电费合计 20488 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1. 做担保人签字,千万不要只简单写 “担保人:某某”。务必书面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责任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

  2. 债权转让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之后,担保责任随之继续延续,但要留意保证期间。

  3. 押金、保证金抵扣债务,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优先冲抵到期主债务,而不是违约金、利息。

  4. 合同已经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已经覆盖逾期资金损失,不能再重复主张逾期利息。

  5.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会中断、不会中止,要在法定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过期保证人可以免责。

  6. 企业租赁办公场地,及时核对租金、水电物业缴费记录,发生拖欠,尽早书面催告,留存送达凭证。

【案例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 0102 民初 4280 号 本文为普法纪实案例,个案裁判以在案全部证据为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