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劳务协议,还能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吗?确认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约束

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 01 民终 12629 号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义务,会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兼职协议,而非正式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之后,劳动者希望法院确认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却又遇到仲裁时效的障碍。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吗?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是否受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劳务协议和劳动关系怎么区分?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还能审理实体用工关系吗?助老员上门服务属于劳务还是劳动关系? 这起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对实务中争议很大的法律问题给出裁判观点,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从事助老员岗位,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料服务。从 2021 年开始,她连续和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多份书面协议,协议名称分别是《劳务协议》《兼职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刘某拿到养老人员服务名单,自主安排上门服务时间,单位不对她进行考勤打卡,公司按照实际服务时长、服务对象核算报酬,按月向刘某发放费用,刘某一直工作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工作结束之后,双方就法律关系性质产生巨大分歧。刘某认为,自己事实上接受公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业务,双方名义签的是劳务、兼职协议,但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而公司则坚持,书面已经明确为劳务、兼职合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5 年 12 月 26 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间和该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不服,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参与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刘某 2024 年 7 月 31 日就结束工作,2025 年 12 月才提起仲裁,又没有提交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直接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刘某提出核心法律抗辩: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是对法律关系状态进行确认,不属于给付请求权,不应当适用仲裁时效。即便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法院也应当抛开协议名称,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来实质审查双方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以时效为由,完全不对用工事实开展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某公司武汉分公司答辩称,书面协议已经明确属于劳务、兼职关系,刘某签字认可,本案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没有采纳上诉人关于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受仲裁时效约束” 的观点。 法院阐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文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没有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排除在外。《民法典》也明确,法律对仲裁时效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劳动者劳动关系已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终止,直至 2025 年 12 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同时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事由。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本案并没有对双方究竟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作出实体评判,仅从仲裁时效这一程序要件,对诉请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1. 协议名称不等于法律关系,判断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看实际履行。 即便签的是劳务协议、兼职协议,如果实际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维权要遵守仲裁时效制度。

  2.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约束。 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不能简单以 “确认之诉” 为由,主张完全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3. 灵活就业、助老员、上门服务这类岗位,劳动者要留存工作派单记录、报酬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固定用工事实证据。

  4. 仲裁时效可以因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发生中断,中断之后时效重新起算,发生争议注意留存催告、沟通凭证。

  5. 劳动维权不要拖延,劳动关系终止之后,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获得实体裁判的机会。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 01 民终 12629 号 本文为普法纪实案例,个案裁判以在案全部证据为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