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协议就等于劳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要受仲裁时效约束
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 01 民终 12629 号
现实当中不少养老、家政类灵活岗位,用人单位会直接和从业者签订劳务协议、兼职协议,避开正式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产生认知误区:签劳务协议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是不是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离职之后多久还能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助老员自主安排上门服务属于劳务还是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法院还会审查用工实质吗? 这起二审劳动争议案件,直面实务当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从事助老员岗位,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料服务。从 2021 年 5 月开始,她连续和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多份书面文书,合同标题分别是《劳务协议》《兼职协议》。按照双方的合作模式,公司把需要服务的养老对象名单交给刘某,由她自行规划上门服务时间,单位不对她开展打卡考勤。公司只根据实际完成的服务时长、服务对象核算报酬,按月向刘某结算费用,这份工作一直持续到 2024 年 7 月 31 日。
工作结束之后,双方就彼此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发生根本性分歧。刘某认为,虽然书面文件写的是劳务、兼职,但自己实际接受公司业务安排,从事公司对外开展的养老服务业务,属于 “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双方本质上是劳动关系。而公司一方坚持,白纸黑字签订劳务、兼职协议,双方只是平等劳务合作,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025 年 12 月 26 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间,自己和某公司武汉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不服该结果,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法定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刘某 2024 年 7 月 31 日就结束全部工作,直至 2025 年 12 月才提起仲裁,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段时间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刘某提出核心法律观点: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只是对客观法律关系状态予以确认,不属于请求给付的请求权,不应当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限制。哪怕协议名称写的是劳务,法院也应当抛开合同名称,结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对用工事实做实体审查,不能单纯以时效这个程序理由,回避实体争议的评判。
被上诉人某公司武汉分公司答辩,书面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属于劳务、兼职合作,刘某本人也签字认可,本案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维持一审裁判。
二审合议庭经审理,没有采纳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完全不受仲裁时效约束” 的上诉意见。 法院裁判说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并没有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排除在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刘某劳动关系 2024 年 7 月 31 日终止,2025 年 12 月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一年仲裁时效,又没有中止、中断的相应证据。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示:因仲裁时效抗辩成立,法院没有对双方到底属于劳务还是劳动关系作出实体层面的认定。
法官提示
合同名称不等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便签署劳务协议、兼职协议,法院仍然会结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综合评判;但是维权必须遵守劳动仲裁时效制度。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终止后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不能简单以 “属于确认之诉” 为由,主张完全不受仲裁时效约束。
助老员、家政、灵活上门类岗位,劳动者要注意留存派单记录、报酬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固定全部用工证据。
仲裁时效不是一成不变,向对方主张权利、向主管部门投诉、对方承诺履行义务,可以造成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维权过程务必保存沟通、催告凭证。
劳动争议不要拖延,劳动关系终止后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为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获得实体司法评判的机会。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 01 民终 12629 号 本文为普法纪实案例,个案裁判以在案全部证据为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