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债务优化、债务和解类服务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服务费退费纠纷逐年增多。武汉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由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卢定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对武汉地区同类债务服务合同纠纷具有很强参考价值。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6)鄂01民终12859号

当事人刘某为处理自身债务,与武汉一家债务服务企业签订《债务和解服务协议》《协议服务分期承诺书》《保密协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刘某提供债务尽职调查、法务咨询、银行协商沟通、债务方案制定等债务和解服务,服务费合计 36060.01 元,采用首付加 12 期分期的方式支付。 合同及后续刘某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均写明:如果刘某不能按期付清尾款,合同作废、业务停止,已经缴纳的款项全部不予退还。

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出现资金困难,未能按期支付分期服务费。虽经双方协商延期,刘某仍没能在宽限期内补齐尾款,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并依据承诺书主张全部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卢定涛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起诉请求解除服务协议,要求服务机构退还服务费,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服务机构抗辩:承诺书是刘某自愿签署,双方已经确认逾期付款后果。机构已经启动业务筹备工作,是刘某单方违约,按照约定已交款项应当全部不退。 卢定涛律师代理刘某提出答辩意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案涉债务服务机构自始至终没有开展实质性债务化解工作,客户委托的债务打折处置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服务商不存在实际损失。合同中 “已交款项不予退还” 属于格式违约金条款,约定标准过高,应当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酌情调减。

三、一审、二审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合计向服务机构及其分公司负责人转账 17520 元。法院认可承诺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但认定 “逾期不退全部已交款” 本质属于违约金条款。 考虑服务商没有开展实质性债务和解业务,没有产生对应服务成果,全额扣留全部款项的违约责任过重,法院酌情判令服务公司退还 12000 元;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涉案公司人格混同,故驳回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服务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正确,采纳一审裁判逻辑,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法律启示(武汉地区参考)

  1. 债务和解服务协议、承诺书里 “违约则已交费用全部不退” 的约定,不等于当然有效。即便客户自愿签字,法院依然可以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显著高于服务商实际损失时,有权调低。

  2. 债务服务纠纷中,判断是否应当退费,核心看服务商是否提供实质性服务。仅做前期资料对接、没有落地债务协商工作,主张全额扣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在武汉遇到债务优化、债务和解服务费退费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合同律师,评估合同条款效力,合理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

五、常见问题问答(Q&A)

Q1:个人自愿签署的债务服务不退费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A:承诺书本身合法有效,可作为违约依据,但其中“全额不退费”的约定属于违约金,若明显高于服务机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依法调低违约金金额。
Q2:债务服务客户逾期付款违约,还能要回服务费吗?
A:可以。法院会根据服务机构的实际履约情况、实际损失大小酌情判定,机构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大概率需要退还大部分服务费。
Q3:债务服务机构没干活,凭合同条款能全额扣服务费吗?
A:不能。法律不支持超额惩罚性违约金,无实际服务、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全额扣费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公平条款而予以调整。
Q4:转给公司负责人的服务费,是否认定为公司收款?
A:若负责人属于公司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且对应案涉服务项目,法院可认定该笔款项为公司合法收款,计入已付服务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