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一起围绕足浴门店合伙投资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两名上诉人不服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只是门店合伙投资,不属于股权投资,各方不存在股权代持合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也为很多实体门店合伙经营、新旧公司承接运营场景下的股权认定,提供了参考。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 2019 年。邓某甲计划在武汉江岸区开设 “成都天子” 足浴店,租赁商铺之后,邀约王某乙、管某甲、鄢某、王某甲一起合伙投入。几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这家足浴门店,预估总投入 300 万元,各方按比例出资、按份额分红,共同使用武汉某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后续完成股东变更。协议约定,王某乙占 60% 份额,管某甲 20%,鄢某、王某甲各占 10%。
实际出资环节,鄢某先后转账 30 万元完成出资;王某甲因为邓某甲欠付门店装修款,协商以 30 万元装修欠款折抵合伙出资;邓某甲则以原有门店设备、客户预收款折算投入,后续还多次借钱用于门店发放工资。所有投资款项统一交由王某乙保管。
合伙经营一段时间之后,原有经营主体某丙公司办理注销,新设立武汉某乙有限公司承接这家足浴店的全部经营业务。某丙公司注销时间与某乙公司设立时间紧密衔接,经营地址、门店项目、财务人员、微信群报送经营数据的管理模式全部延续。但工商登记信息里,某乙公司登记股东只有王某乙和管某甲,王某乙登记持股 80%,鄢某、王某甲、邓某甲都没有登记成为显名股东。
日常经营过程中,几方建立 “二七数据群”,财务人员定期在群内推送门店营收、利润报表。邓某甲主导门店重大事项,组织股东会议商议门店经营走向;鄢某提议召集股东开会商讨经营;王某甲在群内查看门店经营数据,各方还按照约定比例完成一次分红。
后来各方矛盾爆发。王某乙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邓某甲、王某甲、鄢某为某乙公司股东,将对应股权变更登记至三人名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各方没有签署单独的《股权代持协议》,但股权代持关系并非必须依靠书面代持合同才能成立。结合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微信群经营记录、分红转账记录、各方参与门店决策的聊天记录,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某乙是名义股东,代邓某甲、王某甲、鄢某持有股权。同时,原公司注销、新公司承接足浴项目,属于经营主体承继,不能割裂前后法律关系。另外,公司另一登记股东管某甲知晓并认可隐名股东身份,满足隐名股东显名登记的法定条件,支持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邓某甲、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邓某甲提出,自己从来没有登记为公司股东,合伙协议是针对某丙公司签订,和某乙公司无关,不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王某甲则主张,本案本质是足疗门店合伙纠纷,不是股权投资,自己只是以装修款入伙收回欠款,不是公司股东。
武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前后两家公司经营地址、业务、管理团队完全延续,某乙公司就是原合伙项目的承接载体。邓某甲作为项目主导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组织股东会,在微信中自认持有公司 60% 股份;王某甲、鄢某签署合伙协议、实际出资、收取项目分红,长期在经营群查看门店数据,多年没有提出股权登记异议,足以认定各方知晓并认可股权代持安排。
最终二审认定,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名上诉人各自承担。
本案核心裁判思路:实体门店合伙,如果约定以公司证照经营、按份额出资分红,后续旧公司注销、新公司承接项目,即便没有单独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法院也可以结合出资、分红、参与经营决策、各方沟通记录综合认定隐名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申请显名,需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相关问答 Q&A
Q: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法院还能认定股权代持关系成立吗? A:可以。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不是认定代持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会综合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聊天记录、各方自认陈述等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代持合意。本案就是典型案例,无单独代持协议,但多项实质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定代持成立。
Q:合伙开足浴店签的合伙协议书,能否作为确认公司股东资格的依据? A:需要看协议约定内容以及后续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以公司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各方按比例出资、享有对应份额收益,后续项目由新设公司承接,旧公司注销,法院可以结合履行事实认定合伙协议对应的份额转化为公司股权。单纯门店合伙,不涉及公司股权安排的除外。
Q:旧公司注销,新公司承接门店经营,新旧公司之间股权需要重新约定吗? A:不一定。如果新设公司延续原有门店项目、经营场地、管理团队,合伙各方继续按照原合伙协议出资、分红、参与管理,法院可以认定新公司是原合伙项目的承继主体,原有合伙份额对应的权利可以延续至新公司。但该认定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不是自动承继。
Q:以装修欠款抵扣出资,能不能认定完成股东出资义务? A:满足条件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用应付工程款、债权等折抵投资款,属于非货币出资方式之一。需要有证据证明各方同意以债权抵出资,款项性质为投资款,而非普通债务抵扣。本案王某甲以 30 万装修欠款入伙,法院认可该出资事实。
Q:隐名股东想要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法律上有什么硬性要求? A: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人合性,其他股东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显名股东。本案管某甲知晓隐名股东情况,未提出反对,满足显名登记条件。
Q:只在微信群看经营报表,算不算参与公司股东层面的经营管理? A:要结合全部事实判断。如果投资人长期接收财务数据、参与股东会议讨论门店重大经营事项、收取对应比例分红,即便没有日常管理门店琐事,也可以认定行使股东权利。仅仅单纯查看流水,无分红、无决策参与,一般不能单独认定股东身份。
Q:合伙项目亏损,隐名股东显名之后,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A:股东承担责任以认缴出资为限。隐名股东被确认股东资格后,需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名义股东对外一般仍要承担登记股东对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之后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