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女性当事人,1975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 【案号:(2026)鄂0102民初7286号】
三、案件基本概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双方当事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其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形成权范畴,仅界定法律关系状态、无给付内容,依法不适用仲裁时效,一审法院错误将其等同于给付之诉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二,若确认劳动关系受仲裁时效约束,将导致劳动者丧失社保、工伤、经济补偿等后续维权权利,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极易引发社会不公。
同时,一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存在长期用工事实,未依法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未对“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仅以时效程序理由驳回诉请,未查清案件核心事实,剥夺上诉人实体维权权利。
(二)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诉求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双方自愿签订多份《劳务协议》《兼职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兼职关系,上诉人签字确认,其事后主张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双方用工模式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核心特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一审审理情况
(一)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上诉人在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一审查明事实
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协议,分别为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劳务协议》、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兼职协议》、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兼职协议》,约定上诉人从事助老员岗位工作。
用工期间,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名单,自主安排上门服务工作,无需打卡考勤。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实际服务时长、服务对象核算报酬,按月发放。上诉人实际工作至2024年7月31日。
2025年12月26日,上诉人就本案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诉人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法定劳动争议范畴,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规定。上诉人于2024年7月31日终止工作,2025年12月才申请仲裁,远超法定时效期间,且未提交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五、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
(一)二审裁判观点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定仲裁时效为一年,法律未对该类纠纷作出时效豁免规定。同时,民法典明确仲裁时效优先适用专属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时效抗辩开展时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终止用工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2025年12月申请仲裁已超一年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二)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核心裁判要点
1. 时效适用规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律例外规定,依法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并非不受时效约束。
2. 时效起算标准: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当事人逾期申请仲裁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依法丧失胜诉权。
3. 法律关系认定逻辑:案件审理中,时效审查为前置程序,当事人诉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法院可直接驳回诉请,无需对劳动关系实体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理。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vU+wdezkKIAsjJ/sk9yrH5qLOpsmLYnYbytb2cbSGxh92wBJYPOsWpO3qNaLMqsJ4AE2yZufWq4PwZ6uE57aPVE8iIinw3jCWllbczIKweolBbjM53MNb9qrloVZ2K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