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武汉李磊律师代理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在工程改造、设备安装、项目承揽等商业合作中,有时会出现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实际项目使用方、项目委托方、承揽方以及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同一家公司。
当工程完成后发生尾款争议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
实际施工方到底应该向谁主张合同款?
这类问题的关键,并不只是看项目最终由谁使用,而要结合合同是谁签订的、谁支付过款项、双方如何实际履行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什么进行判断。
近期一宗电扶梯改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就涉及这一问题。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一方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三方参与同一改造项目
案件涉及一家湖南公司、一家武汉公司以及一家澧县公司。
案件中,澧县某公司作为项目使用方,与湖南某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承接改造合同》,约定由湖南某有限公司负责相关电扶梯改造项目,并委托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的单位施工。
之后,湖南某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某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改造合同》,约定由武汉某有限公司负责4台扶梯的改造工作。
双方合同约定,4台扶梯改造工程总金额为132000元,并对付款方式、工程期限、检验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武汉某有限公司实际完成了相关扶梯改造工作。
湖南某有限公司先后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元、19600元和30000元,共计69600元。
工程完成后,双方又围绕剩余工程款产生争议。
武汉某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自己也实际完成了改造工作,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湖南某有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
而湖南某有限公司则提出,其只是接受项目使用方委托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己并不是实际项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因此不应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双方由此产生诉讼。
二、本案核心问题:到底谁是承揽合同的相对方?
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不是简单判断“谁是电梯的所有人”,而是:
武汉某有限公司与哪一方形成了真实的承揽合同关系?
案件中存在多份合同:
第一份,是澧县某公司与湖南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扶梯承接改造合同》。
第二份,是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扶梯改造合同》。
第三份,是武汉某有限公司与澧县某公司之间形成的用于报检等事项的合同文本。
因此,从表面上看,三家公司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合同或者业务联系。
但在发生合同款纠纷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哪一份合同真正建立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院重点看哪些事实?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判断合同相对方,需要结合合同订立过程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1. 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书面合同
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扶梯改造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改造项目;
改造数量;
合同金额;
工期;
付款方式;
验收安排;
违约责任等。
因此,从合同文本本身来看,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
2. 工程款实际由湖南某有限公司支付
案件中,湖南某有限公司曾分三次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共计69600元。
这一实际付款行为,也是法院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履行关系的重要事实。
换句话说,如果一家公司主张自己只是“介绍人”或者“居间人”,但其又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直接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那么这种实际履行情况可能与单纯的居间介绍关系存在明显区别。
3. 双方一直围绕工程履行进行沟通
案件审理查明,案涉扶梯改造过程中,主要由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之间进行沟通。
工程完成后,相关报检材料也是由武汉某有限公司向湖南某有限公司提供。
监检费用则由武汉某有限公司向湖南某有限公司转账,再由湖南某有限公司向相关检验机构缴纳。
这些实际履行行为,与双方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相互印证。
4. 项目实际使用方并未实际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
虽然澧县某公司是涉案扶梯的使用方,并且曾出具改造委托书,但在案件实际履行过程中,澧县某公司并没有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也没有实际履行相应承揽合同中的主要合同义务。
因此,法院没有仅仅依据“谁是设备使用方”来确定付款责任,而是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四、法院最终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从合同签订过程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
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明确的《电扶梯改造合同》,双方实际进行了付款、工程沟通、报检等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双方属于案涉承揽合同的合同相对方。
对于武汉某有限公司与澧县某公司之间的合同文本,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其主要是为了满足报检程序需要,并不能据此否定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的真实合同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湖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湖南某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改造费36000元,并按照判决确定的标准承担相应违约金。
五、承揽合同纠纷中,不能只看“谁是项目使用方”
这类案件对于企业签订工程、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等合同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现实商业合作中,经常会出现:
甲公司拿项目 → 乙公司寻找施工单位 → 丙公司实际施工。
如果三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付款安排和实际履行没有设计清楚,后期就容易出现:
工程款应该由谁支付?
实际施工方应该起诉谁?
项目使用方是不是当然承担付款责任?
中间公司到底是委托方、承揽方还是居间人?
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时应该如何举证?
因此,企业在签订承揽合同之前,应尽可能把合同主体、项目来源、付款义务、施工义务、验收方式、发票以及违约责任明确写入合同。
同时,应注意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确认单、验收资料、发票以及工程交付资料等证据。
六、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关注企业合同及商事争议解决
本案代理律师为李磊律师,执业于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法律服务覆盖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
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工程款、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商事争议等问题,可以结合具体合同文本和实际履行证据进行分析。
在合同纠纷中,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的不仅是一份合同,还包括:
合同签订过程 + 实际履行过程 + 付款记录 + 微信及邮件沟通 + 发票 + 验收资料 + 项目交付材料。
这些材料共同构成判断合同关系和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基础。
七、律师提醒:遇到合同尾款纠纷,先确认三个问题
如果企业遇到承揽合同尾款无法收回的问题,可以先从三个方面梳理:
第一,合同到底是谁签的?
不要只看项目最终由谁使用,而应首先确认书面合同的签约主体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二,合同实际上是谁在履行?
付款方是谁?
工程由谁对接?
验收由谁负责?
施工进度向谁汇报?
发票开给谁?
这些实际履行事实都可能影响法院对合同关系的判断。
第三,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链条?
合同只是其中一项证据。
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项目资料、验收文件、发票、交付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证明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的重要材料。
因此,发生合同纠纷后,与其单独证明“我做了工程”,不如进一步证明:
谁与我签了合同、谁要求我履行、谁向我付款、谁与我沟通、谁接受我的履行。
这往往更有利于厘清合同关系。
特别说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问题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的合同关系、付款责任及诉讼方案,需要结合实际合同及证据材料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