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正式纳入工伤保险,企业强制参保、个人不缴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公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56 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个方面,给 "超了退休年龄还在上班" 的群体补上了制度空缺。

其中,企业和劳动者最关心的,无疑是工伤保险。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结合规定原文,把大家关心的问题拆开来讲清楚。

先看一组背景数据: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截至 2025 年末全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 3.23 亿;此前多部门发布的抽样调查显示,约 19% 的老年人仍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过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企业通常也交不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双方都陷入 "没人管" 的困境 —— 劳动者拿不到赔偿,企业赔了钱还未必合法合规。

一、谁算 "超龄劳动者",谁来缴工伤险?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只要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劳动者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就适用本规定。已经提前退休、退休后被单位返聘的,同样适用。

划重点:"受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 是关键,判断标准看的是实际用工状态,而不是一张合同的名字。过去常见的 "劳务协议"" 返聘协议 ",只要实质上构成用工,工伤保险义务就跑不掉。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把话说得很死: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障待遇。

这意味着,企业给超龄员工上工伤险,已经从 "可选项" 变成了 "必选项"。

二、工伤保险只是底线,四类权益都要兜住

不少企业以为 "上了工伤险就万事大吉",其实《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保护是成体系的,工伤保障只是其中一项:

  • 劳动报酬:按约定及时足额以货币支付,至少每月一次,不得克扣拖欠;提供了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休息休假: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要按《劳动法》有关条款执行(第九条)。

  • 劳动安全卫生:根据身体情况安排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危害身心健康或危险的作业,并要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工伤保障:即前述强制参保(第十五条)。

三、权益受了损,找谁、怎么主张?

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作了区分:

  • 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可先申请调解、仲裁,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超时加班、报酬低于最低工资,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条),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查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追究单位责任。

四、给湖北企业的一份合规清单

新规已施行数月,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建议用工单位尽快对照自查,别等出了工伤再补救:

  1. 全面排查在册超龄用工:盘点返聘、退休留用、劳务用工人员,核实哪些人属于 "受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

  2. 补签书面用工协议:按第六条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时、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事项,白纸黑字落定。

  3. 尽快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这是当前最紧迫、成本也最低的一项合规动作,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4. 调整岗位与工时安排:按超龄员工身体状况安排合适强度,控制加班,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5. 梳理养老、医保衔接:对未享受退休待遇、还想续缴社保的超龄员工,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衔接处理。


三、FAQ


Q1:超龄劳动者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吗?

不一定。超龄就业通常签的是 "书面用工协议",但《暂行规定》要求必须签订并明确关键事项;更重要的是,判断适用与否看的是实质用工状态,而非合同名称。


Q2:工伤保险费由谁出?

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缴费。这是强制性义务。


Q3:超龄劳动者工伤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具体保障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Q4:单位没缴工伤险,出了工伤怎么办?

单位可能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赔付,并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建议及时参保、依法处理。


Q5:超龄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能走劳动仲裁吗?

能。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Q6: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适用新规吗?

不适用。按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仍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


四、结语与律所落款

关于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本所长期关注湖北地区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实务。本文由本所李明照律师团队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文及人社部官方解读整理,供企业和超龄劳动者参考。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现行规定的一般性解读,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超龄用工、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具体问题,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可通过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qingwenlvshi.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