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油枪跳枪"引发的严重烧伤赔偿纠纷案经法院终审落槌。车主陈某在非自助加油站自行操作油枪,汽油溅上衣裤,行驶途中静电引燃致其特重度烧伤。法院认定加油站承担80%赔偿责任,陈某自担20%。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就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注意义务的边界作出解读。
**事件经过**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前往一处非自助加油站加油。因油枪多次跳枪,陈某自行上手操作,汽油不慎溅沾至自身衣裤。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其违规操作后未及时制止,在发现衣物沾染易燃易爆汽油后,也未采取冲洗、更换衣物等应急处置措施,仅告知其回家清洗,放任陈某驾车驶离。
行驶途中,沾染汽油的衣物因摩擦产生静电,瞬间引燃残留汽油,陈某身体大面积烧伤。经诊断,其为特重度烧伤,先后住院188天、多次接受植皮手术,落下终身残疾。事故发生后,陈某将涉事加油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加油站系易燃易爆高危经营场所,依法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现场管控、风险警示及应急处置义务。本案中,工作人员默许顾客违规操作、隐患处置缺位、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判令加油站承担80%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站点为非自助加油站仍擅自操作油枪,在衣物沾染汽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避险、清理隐患,执意驾车行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故酌定陈某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
**律师解读**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认为,本案把"过错与责任对等"的裁判逻辑讲透了。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在公共场所受伤,经营者就必须全额赔偿。实则经营者需履行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保障义务,民众也须尽到个人注意义务。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精准划分责任比例,顾客违规操作、疏忽大意、漠视安全隐患,均会成为自身担责的依据。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系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扎根武汉的湖北本土综合性律所,面向全省提供法律服务,日常办理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时覆盖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熟悉湖北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办案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受损后不知证据如何留存、责任如何计算,往往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温馨提示**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提醒,市民在商超、加油站、景区等公共场所遭遇人身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监控录像、就医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合理维权。同时提醒广大车主:非自助加油站严禁私自操作加油设备;沾染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后,应立即远离火源、停止行车、及时清理,严防静电起火,守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