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男子在加油站自行操作加油设备引发烧伤事故引发广泛关注。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加油站承担80%责任,伤者本人自行承担20%责任。该判决厘清了高危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安全注意义务的边界,为同类人身损害纠纷处置提供了司法参考。
据了解,事发当日,当事人陈某驾车前往一处非自助加油站加油。加油过程中油枪多次跳枪,陈某随即自行上手操作油枪,操作不慎导致汽油溅沾至自身衣裤。现场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某违规操作后,未及时有效制止,在发现其衣物沾染易燃易爆汽油后,也未采取冲洗、更换衣物等应急处置措施,仅简单告知其回家清洗,放任陈某驾车离开现场。
车辆行驶途中,陈某沾染汽油的衣物因摩擦产生静电,瞬间引燃残留汽油,导致其身体大面积烧伤。经诊断,陈某为特重度烧伤,先后住院188天,多次接受植皮手术,落下终身残疾,身心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陈某将涉事加油站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高危经营场所,依法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现场管控、风险警示及应急处置义务。本案中,工作人员默许顾客违规操作、隐患处置缺位、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判令加油站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指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站点为非自助加油站,仍擅自操作加油设备,且在衣物沾染汽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避险、清理隐患,执意驾车行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故依法酌定陈某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解读表示,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在公共场所受伤,经营者就必须全额赔偿。实则司法裁判遵循“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普通民众也需恪守安全规则、尽到个人注意义务。
律所工作人员介绍,在人身损害纠纷中,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精准划分责任比例。顾客违规操作、疏忽大意、漠视安全隐患等行为,均会成为自身担责的依据。市民在商超、加油站、景区等公共场所遭遇人身损害时,需及时留存监控录像、就医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合理维权。
此次案件判决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及市民,非自助加油站严禁私自操作加油设备,若不慎沾染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需立即远离火源、停止行车,及时清理处置隐患,杜绝静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切实守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