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家属还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答案是:可以申请,但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的审查通常更加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已经进入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不过,申请能否获批,关键在于能否说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已经降低,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为什么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作出的决定,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其有罪。

逮捕后,案件仍可能处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等不同阶段。随着证据收集、案件事实查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原先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性也可能发生变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主要有两条法律路径:

  1.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有权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2.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审查是否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需要注意,两种申请的审查角度有所不同,可以结合案件阶段和实际情况选择,也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申请。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法定情形具体理解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根据涉嫌犯罪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较轻刑罚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再犯罪、毁灭证据、串供等风险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时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但依法应当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这里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二种情形。

不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能够结合证据说明其没有继续羁押的现实必要,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例如:

  • 案件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继续羁押并非保障取证的必要条件;

  • 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稳定住所和固定工作;

  • 涉案人员之间不存在继续串供、干扰证人或者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 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存在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

  • 涉案金额、参与程度、主观故意等关键事实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 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依法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情节。

特别提醒:初犯、认罪认罚、退赔或者取得谅解,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取保候审。上述因素需要结合犯罪性质、证据情况、社会危险性等综合判断。

三、批准逮捕后,哪些情况申请取保候审难度较大?

取保候审不是只看家属是否愿意缴纳保证金。司法机关还要审查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现实必要。

以下情形通常需要重点评估:

1. 涉嫌犯罪情节较重

如果涉嫌严重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或者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申请时需要充分说明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2. 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风险

例如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之间尚未完成讯问,关键证据仍需核实,或者存在联系证人、统一口径的现实风险。

3. 存在再犯罪或者逃跑风险

例如没有稳定住所、曾经逃避侦查、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现实可能,可能影响取保候审审查结果。

4. 共同犯罪案件尚未查清

如果案件涉及多人参与、上下游犯罪关系、资金流向复杂等情况,办案机关可能认为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案件绝对不能申请。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仍应结合具体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参与程度和现实风险判断。

四、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具体怎么办理?

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不能只向看守所递交一份申请书。需要先确认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再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步:确认案件阶段和办案机关

家属首先要弄清楚:

  • 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正式执行逮捕;

  • 目前由哪个公安机关侦查;

  • 检察院是否已经批准逮捕;

  • 案件是否仍在侦查阶段;

  • 是否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是否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不同阶段,申请对象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

案件阶段主要申请方向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向办案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法院审判阶段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不要简单认为批准逮捕后,只能向原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应根据案件目前所处阶段,确定有权处理申请的机关。

第二步:准备取保候审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围绕法定条件展开,而不是简单写家属困难、家庭需要照顾等内容。

通常可以准备:

  1. 《取保候审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明;

  3. 犯罪嫌疑人基本身份信息;

  4. 能够证明固定住所、稳定工作等情况的材料;

  5.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特殊身体状况材料(如适用);

  6. 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材料(如有);

  7. 能够说明案件证据已经固定、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相关材料;

  8. 保证人相关材料,或者依法提供保证金的准备。

具体材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提交全部材料。

第三步:提交申请并说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申请书不能只写“请求予以取保候审”,还应当说明:

  •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

  • 目前案件证据收集和固定情况;

  •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现实社会危险性;

  • 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

  • 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 家属能够提供哪些保证措施。

如果案件存在证据争议,还应当具体指出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不能只用“没有犯罪”“冤枉”等笼统表述代替法律论证。

第四步:等待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里的“三日”是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的法定期限,并不代表三日内一定能够办理取保候审。

第五步:获批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办案机关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定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主要有两种:

  • 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

  • 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接到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终结,也不代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五、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什么作用?

对于已经被批准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值得关注的一项法律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实践中,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重点说明:

一是案件证据情况。 例如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相关证人已经完成询问,继续羁押对查明事实的必要性降低。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例如没有继续实施犯罪、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三是案件处理情况。 例如涉案金额、参与程度、退赔情况、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可能适用的刑罚等。

四是身体及家庭特殊情况。 如果存在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情形,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医疗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相关办案机关还需要依法处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等于检察院直接承诺办理取保候审。

六、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能重点做哪些工作?

逮捕后案件已经进入较为关键的刑事诉讼阶段。律师介入的重点不是简单提交申请书,而是围绕证据和羁押必要性形成具体意见。

通常包括以下工作:

  1.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经过、讯问情况、涉案人员关系及本人实际参与程度。

  2. 分析涉嫌罪名:审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存在罪名认定、主观故意、共同犯罪地位等争议。

  3. 核实法定情节:分析自首、从犯、未遂、退赔、认罪认罚等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节。

  4. 评估羁押必要性:结合证据是否固定、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具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5. 提交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相关法律意见。

  6. 跟进案件进展:根据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变化,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对于武汉地区的刑事案件,家属可以先核实办案机关、涉嫌罪名、逮捕时间和案件阶段,再判断下一步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提出申请。

七、武汉刑事案件:家属发现已经批准逮捕,应该先做什么?

如果家属刚收到逮捕通知,建议先不要急着四处打听所谓“关系”或者轻信“交钱就能取保”的说法。

可以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确认逮捕信息。 核实逮捕时间、执行机关、涉嫌罪名以及羁押地点。

第二,了解案件基本事实。 尽可能整理涉案经过、资金往来、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等材料,避免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证据。

第三,尽早安排律师会见。 通过合法会见了解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实际情况,避免仅凭家属听说的信息判断案件。

第四,评估是否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证据已经固定、社会危险性较低,或者存在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可以研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必要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如果案件已经逮捕一段时间,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八、常见问题解答

Q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家属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A: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否批准,需要结合案件证据、社会危险性和法定条件审查。


Q2: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是不是必须等37天?

A:不是。37天是特定情形下刑事拘留阶段提请批准逮捕及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计算问题,不是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等待期限。批准逮捕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Q3: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还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A:可以依法办理。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如果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Q4:逮捕后交保证金就能出来吗?

A:不能。保证金只是取保候审的一种保证方式。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首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是交钱就能释放。


Q5:取保候审后,案件是不是就结束了?

A:不是。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Q6:检察院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怎么办?

A:应当结合案件进展重新评估是否存在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情势变化,并依法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途径继续提出意见。不能仅靠重复提交相同材料解决问题。

九、武汉刑事案件法律咨询: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609号联合国际2001室,业务涉及刑事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李明照律师,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2014年12月开始执业,曾有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经历,执业证号:14201201410267697。

对于已经被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家属应当重点核实涉嫌罪名、逮捕时间、案件阶段、主要证据以及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律师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适合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采取其他辩护措施。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609号联合国际2001室

电话:027-87881180

律师执业信息及案件办理情况,应以相关官方登记和实际材料为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法律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件事实为准。